不合格樣品中,有4批次樣品檢出農獸藥殘留問題。其中,有2批次黃豆芽檢出不合格,分別為:克拉瑪依區楊老三購物中心銷售的黃豆芽檢出6-芐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和布克賽爾蒙古自治縣趙記蔬菜水果店銷售的黃豆芽檢出6-芐基腺嘌呤(6-BA)和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6-芐基腺嘌呤(6-BA)和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是植物生長調節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農業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 第11號)中規定,生產者不得在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豆芽經營者不得經營含有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的豆芽。
還有2批次烏雞檢出不合格,分別為:巴州和悅十方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烏雞檢出甲氧芐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阿勒泰市閆麗宰雞店銷售的烏雞檢出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甲氧芐啶屬于二氨基嘧啶類藥物,常與磺胺類藥物一同使用,以達到抗菌增效的效果,所以又稱為磺胺增效劑。恩諾沙星屬于氟喹諾酮類藥物,是一類人工合成的廣譜抗菌藥,用于治療動物的皮膚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動物專屬用藥。《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GB31650-2019)中規定,家禽(產蛋期禁用)的肌肉中甲氧芐啶的最高殘留限量為50μg/kg,恩諾沙星的最高殘留限量為100μg/kg。
不合格樣品中,有 2批次樣品檢出微生物污染問題,分別為:烏魯木齊格恩特凈水設備有限公司生產的格恩特飲用水、新疆昌吉洲吉木薩爾縣春旺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產的飲用純凈水,均檢出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銅綠假單胞菌又名綠膿桿菌,是常見的細菌之一,在自然界分布廣泛,各種水、空氣、正常人的皮膚、呼吸道和腸道等都有該菌存在。對消毒劑、紫外線等具有較強的抵抗力。《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GB 19298-2014)中規定,包裝飲用水中銅綠假單胞菌應符合n=5,c=0,m=0CFU/250mL的要求。
1批次樣品檢出食品添加劑使用問題
不合格樣品中,有1批次樣品檢出食品添加劑使用問題,為:阿克陶縣小鄒水產副食品店銷售的、標稱喀什市啟順農副產品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的喀什粉條(淀粉制品)檢出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硫酸鋁鉀(又名鉀明礬)、硫酸鋁銨(又名銨明礬)是食品加工常用的膨松劑和穩定劑,使用后產生鋁殘留。在傳統粉絲粉條加工過程中,添加硫酸鋁鉀(明礬)可以提高粉絲的韌性,減少斷條損失。硫酸鋁鉀的添加會造成粉絲粉條中鋁殘留。《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批準β-半乳糖苷酶為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等的公告》(2015年 第1號)中規定,粉絲、粉條(干樣品)中鋁的最大殘留限量為200mg/kg。
9批次樣品檢出質量指標問題
不合格樣品中,有9批次樣品檢出質量指標問題。其中,有2批次樣品檢出總酸(以乙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分別為:木壘縣丁丁調味品店銷售的、標稱奇臺縣天山食品廠生產的釀造食醋;托克遜縣日夜平價超市銷售的、標稱新疆昌吉市恒豐食品廠生產的釀造食醋。
總酸是食醋的品質指標,反映其特色的重要特征性指標之一。對釀造食醋來說,酸度越高說明發酵程度越高,食醋的酸味也就越濃,質量也就越好。根據《釀造食醋》(GB/T 18187-2000)中規定,固態發酵食醋中總酸最小限量值為3.50g/100mL。
還有,2批次樣品檢出極性組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分別為:阿勒泰市馬洋洋早餐店經營使用的煎炸過程用油、阿克蘇市輝煌常青酒店有限公司經營使用的煎炸過程用油(炸面用油)。
極性組分是食用油在煎炸過程中發生裂變,產生比正常植物油分子(甘油三酯)極性較大的一些成分,是甘油三酯的熱氧化產物、熱聚合產物、熱氧化聚合產物、水解產物的總稱。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植物油》(GB2716-2018)的規定,食用植物油煎炸過程中的極性組分不得超過27%。
還有,新疆伊源乳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純牛奶檢出非脂乳固體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非脂乳固體是指牛奶中除了脂肪和水分之外的物質總稱(一般剛擠出的鮮牛奶的脂肪含量為3%左右)。《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滅菌乳》(GB 25190-2010)中規定,非脂乳固體在滅菌乳中的含量最低為8.1g/100g。非脂乳固體含量過低會影響乳制品的營養價值。
此外還有4批次不合格樣品為:被抽樣單位名稱為新疆木塞來斯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維秘冰酒、哈密市七角井開發區馬王米酒坊生產的米酒檢出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洛浦縣喀什塔什地亞熱糧油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調和菜籽油、新疆富樂商貿有限公司生產的紅花籽油檢出過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成相關地(州、市)市場監管部門立即組織開展處置工作,查清產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產品等措施控制風險;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嚴處理;及時將風險防控措施和核查處置情況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