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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中央、省委政法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我省公安、司法機關與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工商、質監、畜牧、司法行政等部門(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機關)的協作配合,依法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著力服務平安河南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認清形勢任務,始終保持高壓態勢
1.食品安全問題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國計民生、關系社會穩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直接損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權。各級黨委、政府始終高度重視此項民生工作,公安、司法機關堅持依法從嚴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但我省食品安全事件仍時有發生,維護食品安全的任務依然艱巨。各地行政執法機關和公安、司法機關要以對人民群眾利益高度負責的態度,充分認識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和打擊此類犯罪的長期性、艱巨性,始終把該項工作擺在突出位置,把打擊的對象集中到違法犯罪的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餐桌上的安全”。
2.全省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工作力度,嚴格貫徹落實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推進實施《河南省食品藥品安全保障體系建設規劃(2014-2016年)》,始終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保持高壓態勢,對社會關注、影響惡劣的重大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要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同時,徹底鏟除違法犯罪的經濟基礎和生產條件,從根本上降低再犯可能性,切實做到懲防并舉,實現打擊力度、質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機統一。
3.全省行政執法機關要加大源頭預防力度,嚴格落實食品生產企業的主體責任,利用多種渠道廣泛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使人民群眾了解食品加工傳統工藝與有毒有害方法的區別,不斷增強公眾食品安全意識、科學素養和食品安全信心。
二、切實履行職責,提升行政監管能力
4.全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要充分發揮領導作用和協調職能,完善組織協調、信息報送、聯合執法等各項工作機制,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要明確職能定位,形成分工負責、協作配合的工作格局。
5.全省行政執法機關要著力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建立食品安全輿情監測和投訴舉報協同處置系統,同時加大日常巡查排查力度,及時發現各類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線索。
6.全省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辦危害食品安全違法案件過程中,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調查取證,對于容易滅失的證據要妥善固定和保管。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及時將案件相關材料及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一并移送公安機關。對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要嚴格依據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7.對于公安、司法機關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涉及有關國家標準、專業技術等問題進行咨詢的,全省行政執法機關要積極提供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的文件依據,協調相關檢驗檢測機構,充分發揮專業和技術優勢,配合做好調查取證、技術分析、檢驗鑒定、無害化處理等工作。
8.全省公安、司法機關在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過程中,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對于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關維權服務。
9.全省行政執法機關應有針對性地選擇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易發、高發領域和環節,不定期開展重點問題集中整治活動,著力解決食品安全突出問題。
三、嚴守法定程序,提高案件偵查質量
10.全省公安機關應積極配合相關行政執法機關開展的食品安全專項檢查或集中整治活動,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時介入,開展偵查工作。
11.全省公安機關應當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和接受舉報自行偵查的案件及時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偵查。對于已有證據證實涉嫌犯罪的案件,可先予立案,需要有關部門協助調查的,應及時提出。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行政執法機關,退回相關的案卷材料,需要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相關行政執法機關。
12.全省公安機關在案件偵查過程中,應當強化證據意識,綜合運用多種偵查手段和方法,依法使用技術偵查措施。對涉及案件的實物證據需及時收集并固定,對于易變質或改變性狀的證據應妥善保管,需要進行相關鑒定的,要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充足且可以備用的檢材并及時送權威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13.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對于數量較多的涉案食品,公安機關可以采取抽樣的方法進行檢驗檢測,食品抽樣既要考慮與定案具有直接關聯,也要考慮隨機性和代表性。抽樣過程應當由當事人、證明人當場簽字確認,當事人不愿意簽字的,應在抽樣文書中注明。
14.全省公安機關要重視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家族式”、“網絡化”的特點,辦案過程中要注意深挖線索,在源頭和“下線”等多方面積極開展相關調查取證工作,力爭查清各行為人在案件中的具體分工和實行行為,綜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突出打擊重點,依法區分罪與非罪、主犯與從犯。
15.涉案金額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定罪量刑的關鍵情節,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要及時對扣押的相關物證進行價格鑒定,并著重收集生產記錄、銷售單據、記賬憑證等書證,使案件的證據體系更為完整。
16.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應嚴格適用非羈押訴訟,對已逮捕犯罪嫌疑人變更為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更應當從嚴把握。對于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三、四項規定的情形外,原則上不適用取保候審措施。
四、充分發揮職能,全面加強法律監督
17.全省檢察機關要高度重視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立案監督工作,緊密依托兩法銜接信息平臺,加強與相關行政執法機關和公安機關的聯系與配合,確保對行政機關“移送監督”到位,對公安機關“立案監督”到位。
18.對于國家工作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管和查處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中存在嚴重失職瀆職、使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受到嚴重危害、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檢察機關應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依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查處。
19.在案件偵查階段,檢察機關可以采取提前介入等方式,積極引導偵查活動。重點了解案件的社會影響情況,與公安機關共同研究偵查方向,對關鍵證據的收集固定、提取封存、檢驗鑒定等提出意見,及時發現取證過程中存在的瑕疵并提出補正建議,提高訴訟實效。
20.全省檢察機關在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時,要全程注意對強制措施的適當性進行審查。審查逮捕時要考慮此類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慎用非羈押措施,同時加大對公安機關自行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力度。對于非羈押訴訟的案件,重點審查取保候審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有利于案件依法公正辦理,對于不符合規定或不利于訴訟的,要及時變更強制措施;對于確有正當理由采取非羈押訴訟的案件,要求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犯罪嫌疑人按時到案。
21.全省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要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堅持“從快”原則,可以采取“邊審邊補”的方法,對于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梳理并告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盡量減少退回補充偵查的適用和次數。
22.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非法取證情況的,要認真進行調查核實,對犯罪嫌疑人的有關辯解有針對性地補強證明偵查活動合法性的證據。對于非法證據要及時予以排除,同時提出糾正意見和補救措施。
23.全省檢察機關要全面審查案件證據,加大對“漏罪”、“漏犯”的監督力度。對遺漏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要及時采取追加逮捕、追加起訴等方式,防止出現執法不公的情況,防止犯罪嫌疑人毀證、逃跑、串供。
24.全省檢察機關要注意對案件量刑證據審查和認定,對案件中可能存在的自首、立功、從犯等從輕情節要嚴格證據標準,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客觀、詳實的證據材料。
25.對于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全省檢察機關要嚴格慎用相對不起訴,對確實符合相對不起訴條件的案件,要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同時書面通報行政執法機關依法作出處理。對危害食品安全相關職務犯罪案件擬作不起訴決定的,要嚴格履行層報程序。
26.全省檢察機關要選派業務骨干出庭支持公訴,必要時,公訴部門負責人、分管檢察長要親自出庭示范。可以商請行政執法人員、偵查人員旁聽庭審情況,適時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人民監督員等參加庭審評議,提高公訴案件質量和效果。
27.全省檢察機關要強化審判監督,重點加強對有罪判無罪、重罪輕判、以罰代刑的監督力度,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依法及時提出抗訴。
五、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從快從嚴審判
28.全省人民法院應當為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配強審判人員,必要時,可以依法選聘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保證案件公開、公正審理,確保辦案質量。
29.全省人民法院在審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加快辦案進度,提高辦案效率,增強辦案效果,確保在法定審限內結案。
30.在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遇到專業技術性較強、影響案件定性的問題時,可以召集相關專家進行論證,或者出庭接受詢問,專家意見可以結合檢驗報告等相關證據進行綜合判斷,作為定罪量刑的參考依據。
31.全省人民法院在審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時,應當正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犯罪手段、犯罪數額、危害后果、惡劣影響等因素,依法裁量刑罰。
對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免刑或者單處罰金刑:
(1)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再犯;
(2)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3)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銷售金額巨大、犯罪情節嚴重的;
(4)處于生產、銷售源頭的;
(5)犯有數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依法實行并罰或者以一罪處理的;
對構成自首、立功、從犯的犯罪分子以及其他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分子,在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時也要嚴格標準。
32.全省人民法院在對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量刑時,應用足、用好罰金、沒收財產等刑罰手段,對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被告人,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要注重剝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和條件,還要避免以罰代刑。
六、加強協作配合,確保形成打擊合力
33.全省公安、司法機關要進一步統一認識,加強調查研究,準確理解有關罪名的聯系與區別,正確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要根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依照不同條款準確認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非法經營罪等,防止重罪輕定或輕罪重罰。對于實施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的,要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時間為界限,準確適用法律。
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在認定罪名上出現競合的,一般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等國家或行業標準,以國家衛生計生委、農業部等機關的公告或通告為準。
34.全省公安機關在查處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發現的職務犯罪案件線索要及時移交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審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發現的職務犯罪案件線索以及其他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線索要及時移交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線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在作出相應處理決定后及時向移送機關通報處理結果。
35.全省公安、司法機關在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發現行政執法機關存在制度缺陷或工作漏洞,應當以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等多種方式,及時向有關單位或部門通報問題,提出建議,積極推動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
36.全省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的行政、刑事案件過程中,要依法規范涉案贓款贓物的移送和處理工作,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37.全省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托信息共享平臺,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及相關虛假廣告違法犯罪企業、人員名單反饋、公布機制,進一步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同時建立完善重大疑難案件協商、部門聯席會議、辦案情況通報、聯查聯動、案件協查等工作機制,研究解決法律適用、政策把握以及協作配合中出現的問題,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38.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媒體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大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省級公安、司法機關要進行掛牌督辦。對于掛牌督辦案件信息應當及時通報。上級公安、司法機關要加大對下指導力度,及時妥善解決案件辦理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
39.全省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司法機關要協調配合,建立完善重大案件應急處置機制,準確做好輿情監測,及時、穩妥回應社會關注。
40.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各地在適用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本文關鍵詞:食品安全刑事案件